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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纪要 | 近代中国的税制改革与转型路径

时间: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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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日下午,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党委书记柯伟明教授应邀为本院师生带来主题为“近代中国的税制改革与转型路径”的讲座。本场讲座在南光一320会议室进行,由yl6809永利官网院长张侃教授主持。



柯教授首先回顾了当前国内财税史研究的几个主要趋势。首先是研究队伍的日益壮大,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之间交流日益密切。其次是研究视野的拓展,关注财政制度与政策的具体实践,以及地方财政的状况。然后是研究方法不断丰富,历史学、财政学与经济学方法相互借鉴。最后是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在各大知名期刊上的能见度日益提高。


在本场讲座中,柯教授以财税体制、税制结构、征管方式三种视角梳理了近代中国税制的转型过程。


首先,从财税体制的角度看,近代中国的税制的转型体现为集权与分权的博弈。传统中国采用中央集权的财税体制。晚清以来,出现了财源下移和财权外移的趋势,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逐渐瓦解。民国时期,财政分权体制逐渐建立。北洋政府于1913年颁布了国家税与地方税的划分办法,但很快因为军阀混战而流产。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重新划分国地财政,建立了以田赋和营业税为主的地方税收体系。在1935年的《财政收支系统法》中,进一步确立了中央、省(市)和县(市)三级财政体系。但在1941年,出于抗战需要,国家税收的集权程度增加,地方财权被严重削弱。1946年,三级财政体系得到恢复,但内战导致中央干预地方财政。柯教授认为,尽管在民国时期中国财税体制逐渐由传统的集权体制向近代财政分税制转变,然而仍属于中央财政集权型,只是集权程度的强弱受中央政府权力大小的影响。财税体制转型效果有限,造成地方财政危机,由此导致杂税摊派增多。


其次,从税制结构入手,可以看到工商税的重要性逐渐超过土地税,同时存在由间接税转向直接税的趋势。


从19世纪40年代到1911年,田赋的地位逐渐被工商税取代。民国建立以后田赋占税收的比重进一步下降,但是在地方税收中仍然比较重要,并且田赋附加税不断增加。到20世纪30年代,中国的经济结构与税制结构呈现不均衡的发展态势,工商业税负相对较重。但考虑到苛捐杂税和摊派,农民的负担也非常沉重。抗战时期,“田赋征实”政策增加了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但没有改变工商税与土地税的权重。


民国建立之后,中国逐渐通过立法引进源自西方的直接税体系。柯教授回顾了印花税、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直接税种的发展情况,指出由于会计制度的缺陷,名义上属于直接税但本质上属于间接税的营业税占比一直很高,故国民政府并未完成向直接税体系转型的目标。



最后,从征管方式的角度看,从包征制转型直征制,以代征制为补充,是近代中国税制演变的特征。


近代中国政府沿用了传统的包征制,且演化出不同的包征制类型。柯教授提出,根据政府选择包税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包征制分为协商包税与竞价包税。又可根据包税主体的不同,将包征制分为政府代征、私商包征和团体包征。柯教授分析了包税主体的不同对协商包税效果的影响,指出政府往往通过新式商人团体包征以减少推行新型工商税的阻力。竞价包税则可分为投标包税和明投包税。此外,柯教授还论述了包税公司的不同类型以及征税方法。近代中国的包征制融合了公司制度、投标制度、拍卖制度等现代要素,体现了传统包征制在新形势下的调适能力。但包税商的生存空间仍被不断压缩。


直征制是政府设立专门征税机关,委派税务人员直接依法征收的方式。代征制则是政府委托机关、团体代为征收税款的方式,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只用于个别税种。三种征管方式并非对立,而是长期共存、互为补充。

在演讲的结尾,柯教授与在座听众分享了他对近代中国税制演进研究所得出的几点初步结论。第一,近代中国的财政分权有名无实,未能合理划分国地税和有效调节央地财政关系;第二,近代中国并未“照搬”西方税制,而是根据国情进行调试;第三,中国传统的税制及税收征管方式在近代并未迅速瓦解,而是不断变革和发展;第四,近代中国税制的改革与转型是一个艰难而曲折的历史进程,交织着传统与现代、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等多种复杂关系,为理解中国近代社会经济的转型提供重要的切入点。



本次讲座由张侃教授进行总结发言。张侃教授首先代表学院和现场听众感谢柯伟明教授为大家带来精彩的演讲。张侃教授表示:近代中国税制的演进在财政史领域内是一个宏大的选题,非有丰富的学术积淀难以驾驭之。柯伟明教授从财税体制、税制结构、征管方式三个角度条陈缕析,将制度与案例、判断与数据有机结合起来,宏观微观统筹兼顾,以历史事实为纲、以财政制度为目,纲举目张,为各位同仁开展同类研究提供了宝贵启迪,为开展宏观财政史课题研究提供了优秀示范。

在讲座的结尾,现场师生各自就讲座内容中自己所感兴趣的方面与柯伟明教授进行了深入探讨。本场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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